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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住建规〔2025〕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建筑施工公司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5-04-02 17:41:41 |   作者: 乐鱼官方是赞助了大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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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住建规〔2025〕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建筑施工公司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住建规〔2025〕1号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建筑施工公司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贺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贺州市建筑施工公司及监理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含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评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公司及监理企业。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估系统的建设管理,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在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和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获得各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认可、表彰、奖励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满分为75分。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施工企业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的行为信息。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第六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估采用百分制计分,由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组成(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从事房子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获得各级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认可、表彰、奖励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满分为75分。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处罚或通报的行为信息。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企业综合实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录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权限审核。

  第九条信用信息设定有效期,自该信用信息认定或发生之日开始计算,原则上有效期为一年(评价标准另外明确有效期的除外)。

  第十条信用评价结果可应用到贺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分值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认定的施工公司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或录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企业和个人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企业采用联合体承接项目的,经审核确认,每个项目的企业均按大、中、小型规模分别加5分、3分、2分。(规模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编制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文件划分)

  获得建设工程BIM大赛(中建协组织)BIM技术综合或者BIM单项一类成果的,每个15分。

  企业获得科技创新主管部门的创新技术类认定,获得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每个加15分。

  参与“贺州市政府质量奖”评比,获得现场评审机会的,加5分;被列入初选获奖名单的,加10分;获得贺州市政府质量奖项,每个加15分。

  获得贺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贺州市麒麟尊优质建设工程、贺州市建设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等奖项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

  参与市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建系统工会组织的建筑领域技能竞赛获得竞赛各赛项单项名次的,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

  响应党委、人民政府的号召,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参与乡村振兴、脱贫人员就业等工作,获得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6分;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企业与脱贫村结对帮扶,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6分;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响应党委、人民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各类重大活动、抢险救灾、慈善、助学、教育发展类等工作,获得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6分;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分值可按捐赠金额定,以通报文件为准。)

  企业积极配合全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等被自治区的各项督查检查,获得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6分;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企业在贺州市积极开展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4分。

  配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党组织、工会、妇联等完成基层党建(含党员服务站建设、项目工会建设)工作,被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加5分;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为装配式建筑、BIM技术以及钢结构建造等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加3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建的项目建设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取得良好效果,并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每次加4分。

  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接入视频监控及扬尘监控设备的,每个加2分。

  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认可并出具按期施工进度证明,每个加3分。

  因其它情况获得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表扬等,酌情加1—5分。

  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桂建云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通报扣10分。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者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每次扣10分。

  企业未按时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3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缴纳处罚金的,每次扣5分。

  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根治欠薪协调会、约谈会等会议,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

  未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扬尘整治、根治欠薪、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的,每次扣5分。

  在各项检查中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5分。

  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落实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同一建设项目被市整治办累计2次下发整改函的项目,每个项目扣3分;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每个项目扣5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不符合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要求,被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等专门机构约谈或被通报的,每次扣3分;经责令整改仍未按时完成,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5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项目施工中使用无资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被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行业不良信息名录或建筑垃圾运输行业黑名单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每次扣5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项目被列入“严管工程”名单的,每次每个项目扣5分。

  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未按相关要求做好实名制工作,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上因项目工人采集率、考勤率、桂建通绑卡率、银行代发率和专户绑定率等考核指标不达标,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连续两个月不发工资的扣2分,连续三个月不发工资的扣3分,连续六个月不发工资的扣5分,连续十二个月及以上不发工资的扣10分;(以桂建通发放工资记录为准)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被通报批评或发生信访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的,扣5分;经有关部门协调,仍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继续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的,扣10分。

  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5分。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现场主要人员已变更,两个月内未在“桂建云平台”提交申请的,每次扣5分。

  总包与分包公司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且不对分包企业进行管理的,每个扣5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因噪声施工上“12345”投诉,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扣5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未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未按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的,每个扣5分;拒不整改的扣10分。

  在贺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火灾,未发生人员伤亡,造成社会影响的,每个扣5分。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扣1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10人死亡,或者10人—50人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15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0人—30人死亡,或者50人—100人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2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25分。

  3.同一(企业)项目分别获得各级同类别荣誉、表彰、奖励、表扬等,取最高加分值,不同时重复加分。

  4.本办法评价标准的总实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采用得分衰减制,即信用记录得分中各项指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所得分值在有效期前12个月按100%得分计算,在第13-24个月的期间按照60%得分计算,在第25个月-36个月期间按照30%得分计算。

  企业每新增一项监理资质或晋升一项监理资质等级(不包含丙级升乙级),每项加5分。

  获得贺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或贺州市麒麟尊优质建设工程、贺州市建设优质结构工程评价等奖项的,分别加12分、10分、8分。

  参与市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住建系统工会组织的建筑领域技能竞赛获得竞赛各赛项单项名次的,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分。

  企业在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活动获得市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8分;获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获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格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桂建云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通报扣10分。

  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或者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或者串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每次扣10分。

  企业未按要求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约谈会等会议,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5分;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每次扣3分。

  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5分。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现场主要人员已变更,两个月内未在“桂建云平台”提交申请的,每次扣5分。

  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扣1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人—10人死亡,或者10人—50人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15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0人—30人死亡,或者50人—100人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1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20分;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扣25分。

  3.同一(企业)项目分别获得各级同类别荣誉、表彰、奖励、表扬等,取最高加分值,不同时重复加分。

  4.本办法评价标准的总实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采用得分衰减制,即信用记录得分中各项指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所得分值在有效期前12个月按100%得分计算,在第13-24个月的期间按照60%得分计算,在第25个月-36个月期间按照30%得分计算。